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 106 年 09 月 07 日)
第4條
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 排碳費率。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應 依前一年度全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級距提供不同優惠:

一、發電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 百分之十計收。

二、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 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三十計收。

三、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 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五十計收。

四、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 百分之七十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