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8條
登記合格用電場所,因用電事實發生變更,致不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用電場 所者,其負責人應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未 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 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