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2條
用電場所不得僱用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 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電氣技術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