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1條
用電場所發生事故,致影響供電系統者,其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應填報電氣 事故報告表,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分送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