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12 月 06 日)
第8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 之災害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