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12 月 06 日)
第5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 ,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救助金應繳回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 ,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金及失蹤救助金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金時,於每 戶人口數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