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
,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救助金應繳回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
,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金及失蹤救助金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金時,於每
戶人口數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