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12 月 06 日)
第3條
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災致死者。

(二)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確定 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 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 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 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