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12 月 06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 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設施 損毀造成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 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