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3條
經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涉及變更能源 使用種類、能源使用設施區位、能源使用效率,或增加能源使用數量者, 能源用戶應再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並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 變更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