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9條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 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製程技術項目:
(一)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三)。
(二)半導體或面板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四)。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