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6條
為確保全國電力供應穩定及安全,能源用戶屬電力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因區位屬離島,且其裝置容量未納入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規劃商轉年之備用容量率預估值,低於備用容量 率基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