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5條
能源用戶屬電力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以能源開發政 策為基礎計算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二、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區位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前項區位,以能源用戶申請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輸電線路與電力網併 聯點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