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5條
能源用戶屬電力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以能源開發政 策為基礎計算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二、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區位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前項區位,以能源用戶申請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輸電線路與電力網併 聯點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