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3條
本準則適用對象為電力類、汽電共生類、石油煉製類及能源使用類大型投 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並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公告之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