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1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 、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目及同條第四款第一目 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