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13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

一、電力類:

(一)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電業籌備創設登記備案。

(二)電業籌備創設登記備案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三)電業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二、汽電共生類:

(一)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

(二)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三、石油煉製類: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檢具之電業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失其效力。

(二)未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

(三)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四、能源使用類: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檢具之電業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失其效力。

(二)未依該行業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取得許可或核准。

(三)前目許可或核准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