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 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 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