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 繳納下列規費: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