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 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 如下:
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年卸收容量三百萬噸以下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