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9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所屬人員採取下列管理措 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不同權限,以認證機制管理,定期 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約定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