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8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採取適 當防範措施。

二、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 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對備份資料,應比照原件,採取適 當保護措施。

四、妥善保存認證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如有交付他人之需要 ,亦妥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