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4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現 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