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12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 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 機制、程序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