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 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 方式。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 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