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4條
申請人資格及要件如下:

一、申請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申請補助之示範計畫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總裝置容量在二十瓩以上未達五十瓩,且屬新出廠之機組,示範計 畫所列之機型不得少於三種。

(二)示範機組或示範系統均已依本條例及相關法規,取得同意備案文件 而尚未取得設備登記文件。

(三)單一示範計畫之示範機組不得少於三家廠商,且單一廠商之機組總 裝置容量不得逾示範計畫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四)獨立型示範系統總裝置容量不得逾示範計畫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三十 。

(五)示範機組須為臺灣廠商之臺灣或海外工廠生產或組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