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 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