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10條
自示範機組或示範系統取得設備登記之日起三年期間為保證期,受補助人 應保證其正常運轉;保證期內如發現示範機組存有瑕疵者,包括損裂、坍 塌或損壞等情形,受補助人應即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期限內由受補助人負責改正;保證期內,示範機組因瑕疵致無法使 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證期。

受補助人於示範機組保證期內,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格式,每月定 期提供示範機組運轉及維護等技術與成本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受補助人於保證期內,每年應辦理示範計畫相關宣導活動一場次以上,並 於保證期每年屆滿後一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逐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 付經核定之補助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逾期者視為放棄補助:

一、領據。

二、納入預算證明書。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示範系統申請年度整年度運轉實績。

五、宣導活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