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8條
受獎勵人應於銀行履約保證函有效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更新銀行履約保證 函。

銀行履約保證額度,自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電廠竣工並商業運轉後,得依 受獎勵人履行示範獎勵契約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書面同意後,各 減其履約保證金總額五分之一至履約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