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審查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委 員審查前條申請獎勵案;經審查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審查合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獎勵。

前項審查會審查項目,包括探勘計畫之方法與預期成果、人力與經驗、經 費分析及工作時程之合理性。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獎勵人簽訂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之行政契約(以 下簡稱示範獎勵契約);其以籌備處名義簽約者,並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後 三十日內以公司名義換約。

第一項經核准之示範獎勵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受獎勵人不得變更 之。但有正當理由時,受獎勵人應敘明理由並提出變更之計畫書,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辦理示範獎勵契約之變更。

依本辦法核准之受獎勵案件,其受獎勵人、獎勵事項、受獎勵金額、核准 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按季於機關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