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5條
申請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並依示範獎勵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

一、電業執照或電業籌備處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

三、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地熱能探勘項目及費用估算書。

以電業籌備處為申請人者,應由發起人以籌備處代表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不符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