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示範獎勵者,其所設置之地熱能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地熱能發電系統機組總裝置容量為五百瓩以上。

二、地熱能發電系統之地熱生產井,為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所完成 之新井,且單孔井深度不得小於一千公尺。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為補助地熱能發電系統開發所需之地熱能探勘費用, 不包括用地之取得及地方回饋之費用。

前項所稱地熱能探勘費用,指下列費用:

一、地表基礎調查費用:包括地質、地球物理及化學探勘之費用。

二、地熱井鑽鑿、生產套管、產能試驗與井頭閥門設施及施作費用。

三、地熱能發電系統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申請籌設作業費用。

示範獎勵金額之計算,以申請設置之地熱能發電系統裝置容量核算,每瓩 獎勵基準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其每瓩設置成本與當年度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之差額。

每一申請案獎勵金總額不得超過地熱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 幣五千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