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12條
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獎勵案之核准。

獎勵案或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定獎勵金額 之全部或一部:

一、地熱能探勘作業或發電系統之設置與核准之獎勵案內容不符,且情節 重大。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勵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違反情形,依約終止 或解除示範獎勵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獎勵費用;受獎勵人三 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示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