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11條
受獎勵人自受領獎勵金之日起五年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發電系統轉讓、拆除或遷移。

二、發電系統損壞且無法修復者,應具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三、逐年編具運轉資料年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 通知,補充或說明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期間內得派員查核發電系統設置及運轉情形,申請人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