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本辦法獎勵金之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 形調整工作項目、期間或金額,並得於示範獎勵契約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