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7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電業法取得電業執照之電業,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 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請籌設電業之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其發起人之一應為實收 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全體發起人中數人為 股份有限公司且其合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電業或籌備處發起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各該發起人財務均須符合公司淨 值不得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銀行往來票、債信正常之條件,但國 營事業不在此限。

以籌備處名義提出申請之申請人,應於其申請設置計畫書中承諾設立電業 之期限。

經核定為得受獎勵人,於簽訂示範獎勵契約時,應由籌備處全體發起人以 及該籌備處名義共同簽約並負連帶責任。

以籌備處名義簽約者,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後十日內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換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