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4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的及條件如下:

一、示範機組:應為兩部且單機容量三千瓩以上,位於五公尺水深等深線 以外海域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且屬新出廠之機組設備。

二、示範風場:設置總規模應達十萬瓩以上,未達二十萬瓩,位於五公尺 水深等深線以外海域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且風場建置區域均係於本 辦法施行後新設或擴增者。

前項所稱五公尺水深等深線,係以最新版(採最大比例尺)海軍大氣海洋 局刊行之中華民國海軍水道圖所示深度為五公尺等深線,輔以水深地形量 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