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7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營業主體、零售價格及相關資 訊,以利於消費者辨識。

前項資訊之揭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名稱及當日零售價格。

二、依灌裝重量揭示零售價格。

三、揭示牌之規格,其寬度應達七十公分以上;高度應達五十五公分以上 。揭示價格之字體應達足以使消費者辨識之程度,並不得以任何物體 遮蔽之。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另得於交付消費者桶裝液化石油氣時,提供液化石油氣 價格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