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6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 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相符;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 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 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 ,並加計五十公克。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 。

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 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

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 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 克之量測誤差。

第一項所稱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指桶裝液化石 油氣容器經新出廠認可或經定期檢驗合格後,所附加合格標示之記載規格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