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
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相符;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
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
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
,並加計五十公克。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
。
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
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
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
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
克之量測誤差。
第一項所稱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指桶裝液化石
油氣容器經新出廠認可或經定期檢驗合格後,所附加合格標示之記載規格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