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採書面或網路申報。

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其數量及存量以公斤為計算單位,於每月申報時 ,應包含:

一、進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進貨數量。

二、銷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銷貨數量。但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者,得免填寫。

三、期初存量與期末存量。

四、公司或商業名稱、負責人、填報人及聯絡電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時,應包含:

一、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灌裝數量證明資料。

二、銷售予用戶數量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