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2條
本規則以本法所稱之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為適用對象。

經營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如同時具備前項所稱二種以上身分者,應依其不同 身分分別適用本規則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