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電子郵件。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