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事業單位。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七、發生時間。

八、發生原因。

九、現場狀況。

十、處理情形。

十一、人員傷亡人數。

十二、影響區域(由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填報)。

十三、停氣戶數(由公用天然氣事業填報)。

十四、財物損失。

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 及事件終了之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