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事業單位。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七、發生時間。
八、發生原因。
九、現場狀況。
十、處理情形。
十一、人員傷亡人數。
十二、影響區域(由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填報)。
十三、停氣戶數(由公用天然氣事業填報)。
十四、財物損失。
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 及事件終了之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