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事件發生 三十分鐘內,先行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聯絡人(以下簡稱指定聯絡人),並即時確認指定聯絡人是否收到 通報;於一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故 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陳報指定聯絡人。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應於事件發生一小時 內,通報前款指定聯絡人,並填具速報表,向其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