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 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甲級災 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乙級災 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可控制。

三、丙級為未達乙級等級,且情況已被控制,不再惡化者。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且情況持續惡 化,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且 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三人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且情況持續惡 化,無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