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
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甲級災
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乙級災
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可控制。
三、丙級為未達乙級等級,且情況已被控制,不再惡化者。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且情況持續惡
化,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且
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三人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且情況持續惡
化,無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