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

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 遭受損害。

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

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