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 100 年 08 月 02 日)
第2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 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

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二、歐盟。

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