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6條
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一、申請書。

二、固定營業場所及工具設備證明文件。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專業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符合第四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 受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