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12條
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未達第五條規定之最低人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三十日內補足之,並檢附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