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11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第四條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執行公用天然氣事業或 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或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