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 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