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 106 年 05 月 31 日)
第9條
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從量費,並於 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事業供應之氣源種類變動時,其新氣源種類天然氣之從量費,應報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新氣源種類天然氣之從量費,四捨五入取小數二位,計算公式如下:

(新氣源種類天然氣每立方公尺之稅前購入成本+(原核定之稅前從量費 -原氣源種類天然氣每立方公尺之稅前購入成本)×(新氣源種類熱值÷ 原氣源種類熱值))×(1 +營業稅率)。